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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和《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费上交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社年度总收入的2.5%,其中区县(市)级信用联社提取的管理费控制在辖内信用社年度总收入的2%,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及中国人民银行所需管理费提取比例不超过总收入的0.5%,对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二、农村信用社按比例计提管理费未全额上交相应管理部门的,对未上交部分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三、各区县(市)国税局负责对本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管理费支出有节余的,要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数额)。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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