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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企业年人均计税工资在9,600元限额以内的,可以在税前按实扣除。
  二、对部分经济效益、缴纳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经市地税局审查同意,人均年计税工资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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