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电信企业预收的话费收入、电话卡、上网卡等卡类业务、以及寻呼企业预收的服务费,原则上按权责发生制确定其应税收入。具体确定方法,可按预收期限分月计入当期应税收入的方法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对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由其市级主管部门清理成册报市国税局核准后,准予在不短于2年内分期在税前扣除。
电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需由市级主管机构统一提取分配使用的,必须报经市国税局审核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