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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原来印发的税务检查证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统一制作和换发税务检查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检查证由市局统一组织印制发放,各级税务稽查管理部门负责税务检查证的管理工作,按照市局的规定审核确定持证人员,收集报送有关资料,领取和分发税务检查证。
  二、检查证的持证范围:各级稽查(分)局、稽查管理部门、税政部门的正式干部,税务所有稽查职责的正式干部。
  三、为保证此次工作的顺利,各单位应于2001年5月3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一)根据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文件及统计报表。
  (二)持证人员的2寸免冠正面春秋装彩色近照一张,照片背面写上本人姓名。
  四、各单位必须全部收回旧证,并按市局通知的时间到稽查处缴销旧证后,才能领取新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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