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生猪税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生猪税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1﹞7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充分认识清理生猪税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生猪税费征收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坚持依法征收。
二、对生猪收购、贩运、销售等环节涉及的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必须严格按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01﹞7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停止征收在上述环节随增值税附征的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各地不得随意降低和提高征收标准,更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包税和摊派税款。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市局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生猪税费清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