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96号)转发给体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电信公司及其分公司2001年度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到北京缴纳,但应按监管的有关规定就地实行税收管理。
二、重庆市电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主附业改革中,分离出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不属于这次电信公司汇总纳税范围,其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待市局研究后另行规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