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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决定》第四条“严格执行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的问题,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208号)以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决定》第七条中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审理的具体问题,请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国税发﹝2001﹞63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决定》第十二条健全政务公开的问题,请各单位按照市政府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科“八公开”的意见>的通知》(渝国税发﹝2000﹞148号)执行,并将近年来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内容和效果等有关情况于2001年12月30日之前上报市局法规处。
  四、关于《决定》第十五条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建设问题。根据市局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规定,各区县局由征管科负责法制工作,没有设立单独的法制机构,在此情况下,市局要求各区县局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请各单位于2001年12月30日之前将法制工作专职、兼职人员名单上报市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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