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切实抓好汇缴工作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强化征管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坚持依法治税、依法行政。为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领导,层层成立汇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面、系统的工作计划,统一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汇缴工作深入扎实、有条不紊地开展。
二、立足宣传辅导,夯实汇缴工作基础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新模式,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落实政策,严格把关。宣传辅导的重点是帮助纳税人掌握、了解当年新出台的税政规定和涉及纳税调整的具体项目、标准、内容等,切实把纳税人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在年终决算,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之前。要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
各级地税机关开展宣传辅导工作务必在2002年2月15日前结束,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加强税基管理,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
(一)在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对2001年度的应征税款要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漏征、虚征、少征。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执行渝地税发﹝2000﹞2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清理,凡擅自扩大核定征税企业的范围,随意放宽核定征税企业的标准,自行降低应税所得率的要自查自纠。只要是符合查帐征税条件的企业,必须实行查帐征收。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税基管理,对税前扣除要认真贯彻执行好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等税前扣除需要审批的事项,一方面要按规定严格把关审批,另一方面要及时办理,努力把纳税人报批事项审批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前。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借汇算清缴之机,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技术开发费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位。对政策性减免税审批管理按照渝地税发﹝2001﹞3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密切配合,确保完成汇缴工作任务
(一)鉴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短、任务重,各区县局税政、稽查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施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地完成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区县局务必于2002年5月25日前完成年度税源报表的上报工作。
对税源报表要求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可靠、勾稽关系准确无误。
(三)各区县局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按照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为今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