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我局在检查海峡兄弟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股东分红之前,对执行董事用税后利润的10%支付“董事酬金,该公司执行董事有5人;其中3人为外籍人员;2人为中国公民。该公司支付的“董事酬金”由董事长一人(系外籍人员)领取,按“财税字﹝1994﹞第 020号”文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的这种处理方式与一般在税前支付董事会报酬的方式有所区别,带有一定的分红性质。对此,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按什么税目征收。请市局批示。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