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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开发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二、对由于房屋楼层、朝向、售房时间不同,导致房屋售价差异较大,按《通知》第五条结转成本费用方法,易造成企业经营利润严重不平衡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允许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结转成本费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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