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步伐,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0﹞74号)、《关于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渝府发﹝2001﹞48号)和《关于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单位执行地方科研机构改革政策的意见》(渝办发﹝2001﹞106号),现将上述几个意见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其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从2002年至2006年,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此前已征收的部分不再退还。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厅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精神,从2001年至2005年,免征其企业所得税。
附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0年8月3日 渝府发﹝2000﹞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科研机构:
《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00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是科技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它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科研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密切配合,确保科研机构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