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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经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经市局批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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