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城区金融“三乱”和农村“三金”机构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1999年3月我市开始全面清理整顿城区金融“三乱”和农村“三金”机构(以下简称“三金三乱”机构),为积极配合市政府的清理整顿工作,市局根据渝委发﹝1999﹞13号和渝委发﹝1999﹞14号文件精神,下发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渝委发﹝1999﹞13号、14号文件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97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城区金融“三乱”和农村“三金”组织工作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183号)。目前,全市的清理整顿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现已进行三期的清退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就渝地税发﹝1999﹞97号、183号文件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文件中“清理整顿期间”的概念,是指从清理整顿开始到清退工作全部结束的这段时间。
二、文件中对拍卖或变现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和抵押财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用于偿还债务和兑付存款、股金的免征相关地方税费的优惠政策规定,享受该政策的主体仅为“三金三乱”机构本身,不包括这些机构的关联企业和在“三金三乱”机构借钱的企业,这些企业为归还“三金三乱”机构的资金,对自己的资产进行变现所产生的地方各税不属于免征范围。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