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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价﹝2002﹞3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时,凭下岗证件免收税务登记证、普通发票领购簿、登记簿的工本费,并在下岗证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同时,各区县(市)局将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下岗证复印件按季上报市局。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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