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渝府发﹝2002﹞5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社会力量教育机构提供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教育劳务,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费用,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义务教育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指经财政、物价、教育部门共同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非义务教育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指经市物价、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拟定,报市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社会力量教育机构提供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劳务收入和提供无学历教育劳务收入以及虽提供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劳务,但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收入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社会力量教育机构所属的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社会力量教育机构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校办工厂或农场,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律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社会力量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摸清各方面情况,掌握底数,登记造册。对现有的社会力量教育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要责令限期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社会力量教育机构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请。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