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物流经济的发展,我市从事货物运输车辆的规模逐年扩大,但由于货物运输业务流动性大,税收征收管理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货运车辆的营业税流失严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运输中货运车辆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范围
我市货运车辆的经营管理形式主要有企业自营、承包租赁经营、挂靠企业经营、个体工商户自营四种类型。
企业自营:指企业将自有车辆进行统一调度经营,全面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的经营形式。
承包租赁经营:指企业将自有车辆承租承包给个人经营,承租承包人一次或分几次缴纳保证金(租赁金)后,再按期向企业缴纳定额款项的经营方式。这种经营形式,车辆产权属企业所有,承租承包人仅拥有租赁经营车辆的使用权。
挂靠企业经营:指个人将自有车辆挂靠企业经营,以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企业对挂靠车辆提供一定的管理服务(如代缴有关规费和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等),挂靠人向挂靠单位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的经营方式。这种经营形式,车辆的产权归个人所有。
个体工商户自营:指个人将自有车辆进行货物运输,车辆的产权和经营权归个人所有,并以个人的名义经营的方式。
除对企业自营的营业税实行查帐征收外,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挂靠企业经营和自行经营的个体运输户,均可实行核定征收营业税。
(二)营业税定额的具体规定
对承包租赁车辆、挂靠经营车辆和个体运输户车辆按核定的月运输收入额征收营业税(具体数据见附件)。
二、货物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
实行自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货物运输业务营业税的纳税人。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如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承租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如承包人承租人不具备以上条件,则企业是货物运输营业税的纳税人,承包人承租人不是纳税人。
挂靠企业经营的,挂靠人是货物运输业务营业税的纳税人,被挂靠的企业不是运输业务营业税的纳税人。
三、货物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问题
实行自营和负有纳税义务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其货物运输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企业机构所在地。
负有纳税义务的承包承租经营户、挂靠企业经营户和自营的个体运输户,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具体为:凡税务机关委托发包出租方和挂靠经营单位代征代缴营业税的,在发包出租方和挂靠经营单位机构所在地缴纳;委托有关运输管理部门代征代缴营业税的,以有关运输管理部门机构所在地为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地点;未代征代缴的,由运输户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四、农用车、拖拉机和特种货运车等货运车辆的定额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局具体的征收办法和征收标准。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