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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2001﹞257号)中第三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产品认定和管理,按软件产品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应同时废止。
  附件: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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