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文件第三条所提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政策停止执行的具体范围,详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新税制法律法规汇编之一》247页内容。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