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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统一认识,强化宣传,按照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出口不予退税货物的征税管理工作,督促生产企业按规定及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
  《通知》第二条的“凡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须严格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是指生产企业当期准予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上期留抵税额)小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部分,应严格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额。
  三、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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