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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3号)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口焦炭、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办理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二、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技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请各单位务必于2004年5月31日前将本通知内容告之所属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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