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目前总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前期准备工作尚未完成,因此,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我市原有的旧版《货运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4年9月30日。
二、凡使用新版发票的单位,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可以使用总局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软件和使用说明的下载地址在内网162.20.1.13网站的“征管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开票软件”栏目中。
三、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