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代)收规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函﹝2003﹞92号)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