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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我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定额税收扣减适用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即企业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按4800元的定额享受依次扣减税收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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