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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落实情况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落实情况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检查重点
  (一)是否存在将税收行政执法权变相交由税务师事务所行使,不征、少征税款,侵占、挪用、截留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二)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强制指定税务代理,侵害纳税人利益。
  (三)是否存在与税务师事务所“明脱暗不脱”,从中获利。
  (四)是否存在在职人员从事税务代理,利用职权谋利情况。
  二、检查方法
  各区县局要组织征管法规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对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市局进行重点抽查。
  三、检查时间
  自查时间为2006年12月,检查所属时间:2004年8月至2006年11月。市局抽查时间为2007年1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局要统一思想,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改活动,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领导,认真制定自查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在检查工作中,各区县局应加强与国税部门的配合、协作。积极做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要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切实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
  (三)要认真总结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办法。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强制代理、不依法行政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从中获利的,要立即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四)各单位要认真总结自查工作情况,并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全面自查整改情况总结和《税务机关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总局文件附件表一)以公文的形式上报市局(征收管理处)。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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