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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从2007年1月1日起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购售电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均按本通知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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