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重庆税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有关票证管理,规范现金解缴秩序,全面掌握收入情况,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基础管理工作质量,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社会保险费现金征缴管理,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对部分区县边远乡镇难以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解缴社会保险费的,报市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备案后,可以采取现金征收、汇总缴纳的方式。
  实行现金汇总缴纳的地区,要加强现金、票证结报管理,及时解缴费款。具体解缴办法比照税收征缴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解缴期限不得超过当月25日。
  实行现金汇总缴纳的地区,要做好社会保险费收入数据的补录,避免收入数据的重复统计和漏计。
  二、加强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做到征管资料规范完整
  各单位应认真加强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的领、用、存管理,收集、保管好相关征收资料,与税收征管资料同步归档和保管。具体办法比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社会保险费对账管理,及时全面反映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一)按月登记社会保险费各险种财政征缴户贷方发生额。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社会保险费财政专户银行的联系,次月1日(节假日顺延)获取社会保险费征缴户银行余额对账单,建立专门的登记台账,逐月登记。
  (二)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户中到账收入的核算。社会保险费征缴户中归集的收入包括地税部门直接征收、代收代缴、再就业中心代缴、破产企业余命医疗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等项目。各单位要根据征缴分户的实际发生额按上述项目进行划分,分项目进行登记核算。
  (三)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中未反映收入的处理。社会保险费收入包括地税部门直接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漏投保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代收机构代收的社会保险费、再就业中心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破产清算后划入的欠缴社会保险费、职工余命医疗费。对外地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所划入的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财政补贴收入不能作为社会保险费收入。在对社会保险费各项目进行准确划分后,凡未经地税部门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而缴入专户的社会保险费收入,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对收入进行补录,确保收入数据的完整和准确。
  (四)关于对社会保险费收入数据的统计处理。各单位要将社会保险费收入分险种、分科目于次月5日前按地税98(2.0)系统中的表样上报市局。凡是参保企业在年度内跨月缴纳本年度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一律不能作为欠费收入进行统计,只能将参保企业缴纳本年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才能作为欠费收入统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统计在社会个人科目中,其中补缴漏投保(续保)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统计在此科目中的欠费栏目中反映。对参保企业加收的滞纳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统计在滞纳金科目中,再就业中心代缴的两金作为企业类缴费统计,且作为欠费收入。各项收入统计要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户中对应科目反映的数字相对应,做到准确真实。
  (五)关于对统计月份前发生少报或多报收入的处理。各单位在社会保险费收入统计表中发现以前月份少报或漏报的收入,经过补录收入处理后在本期收入数据中进行调整,不得直接调整累计收入数据。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收入管理,对本通知中的事项要确定专人负责,并与有关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按月与经办机构、财政专户对账,确保各部门报送的数据一致。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