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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的第一款,“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发布的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享受财税﹝2007﹞92号文税收优惠政策的我市各区县(自治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一律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办﹝2006﹞149号)的标准执行,以后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若有变动,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发布的新标准执行
  二、各地财税部门要相互沟通、注意了解和掌握贯彻执行该税收政策的基本情况,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地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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