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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作为国家设立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合改革试验区的建设,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关地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企业无偿或按政府廉租房标准提供给进城农民工居住的普通住房,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对企业从中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危房和违章建筑不得作为廉租房提供给农民工居住,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对在农村地区或城市社区开办的非盈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农村地区投资修建的灌溉、供水、排水设施,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或个人从事农村改厕、改厨、改圈、修建沼气池、打水井或整治土地、兴修农田水利设施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四、对在农村地区开办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农业发展、库区建设等提供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收入,五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六、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和市委老干局联合认定的市级特困企业,免征当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现代物流试点企业比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有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抵扣办法执行。
  八、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从月营业额2000元调整为5000元。
  九、乡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住建房,自行购买材料,自己参与施工,无论是否外请施工队或建筑工匠施工,均视作自建行为,免征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十、对库区地方政府、开发商、牵头人、合作单位采取统建房、合作建房、开发性建房等形式建设安置房,只要是用于安置移民(有安置销号合同)的住房,不论是否超过原面积,该套房屋的销售收入都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库区移民转让移民安置房,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十一、公共交通企业从事城乡公交的客运车辆,在2010年底以前减半征收车船税。
  十二、以上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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