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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反映。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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