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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专业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专业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月21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地税系统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提高干部职工学历文化层次和税收业务技能,使全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历学位教育是指我局正式干部职工参加普通高等教育、电大、函大、职大、自学考试等各种形式的学习,并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在职教育。学习方式分为:脱产、半脱产、不脱产学习。学历包括: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第三条 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坚持学以致用,专业对口原则;从严控制脱产、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鼓励在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以职工个人参加学习为主,单位委托培养为辅;加大研究生以上高层次教育力度,努力培养具有较高文化业务素质的税收管理人才。
  第四条 全系统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局管理人员(人事档案在市局)的学历教育由市局人事处具体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局管理人员(人事档案在区县局)的学历教育由各区县局人事科具体负责。
  第五条 在职人员参加学历教育须经过批准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审批权限。凡参加脱产、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局人事处,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参加不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职人员,属市局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局人事处审批;属区县局管理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局审批。
  (二)审批程序。申请人须在报考学历学位教育以前,如实填写《重庆市地税系统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报考院校招生简章,按审批权限的规定,送有关部门审批。
  《审批表》经审批后,申请人、审批单位人事部门各存一份。
  第六条 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应充分利用业余时间,不得以学习为由影响本职工作。因参加上课、考试占用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在学习期间要自觉遵守学校的规定和纪律,认真完成作业,不得无故缺课、旷课。
  第七条 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毕业后,由市局人事处及各区县(自治县)局人事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毕业文凭和学籍档案的审查。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证件、资料:
  (一)《重庆市地税系统在职人员学历学位申报确认表》一式三份;
  (二)毕业证书(或学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审批的《重庆市地税系统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
  (四)学籍档案(包括入学报名表、考试成绩表、学习鉴定表、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已由所在单位接收的由所在单位提供)。
  对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人事部门进行学历学位变更并出具费用报销证明。
  第八条 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在学习期间的相关福利待遇及费用报销。
  1、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在学习期间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2、参加市局委托培养的学历学位教育,所需培训费用(含学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由所在单位报销。外出学习期间的生活补贴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3、其他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在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自理。取得学历学位证明后,由所在单位一次性报销其学费、资料费等费用,标准为:获大专学历的不超过4000元;获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不超过5000元,获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不超过20000元。
  第九条 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有下列情形的,费用报销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在同一时期参加两个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属于不同学历学位层次的,可分别报销相关费用;属于同一学历学位层次的,只能就其中一个报销相关费用。
  (二)在调入我局之前已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应补办审批手续,才能报销相关费用。
  (三)在学习期间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以及公务员年终考评不称职者,不享受上述费用报销政策。
  第十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毕业人员,毕业后工作未满5年申请调离本系统的,需交回全部报销费用。
  第十一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毕业人员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或学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高等院校、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专业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地税系统专业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促进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系统专业人才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局人事处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人才库,并依托人才库对地税系统各类专业人才进行动态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局人事科负责本单位专业人才的日常管理和信息维护。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各级人才库管理:
  (一)获得市局级以上各类能手称号的;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法律职业资格等各类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证书的;
  (三)取得中级以上以及相当于中级以上各类国家认可的职业等级证书的;
  (四)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五)在某方面具有突出特长,并有优异表现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纳入人才库进行管理: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在处分期间的;
  (三)实际表现表明并不具备或不再具备相应能力的;
  (四)其他不适宜纳入人才库管理的。
  第五条 各单位要定期制定专业人才培养规划,鼓励干部职工通过在职学习考试,成长成才,不断提高专业人才在干部队伍中的比重。
  第六条 各单位要将专业人才的专业素质作为干部调配、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安排工作要与其专长、能力相适应。注重对专业人才的培养锻炼和使用,不断提高专业人才在各级领导干部中的比重。
  第七条 通过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关证书的,由所在单位报销其书籍、资料等费用。标准如下: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的不超过10000元;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的不超过8000元。
  第八条 按上条规定取得不同资格证书的,可分别报销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一)、(二)款情形者,不享受上述费用报销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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