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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考察培训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11〕26号)精神和“四清四定”工作部署,进一步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市局现将各区县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区县局)外出考察培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要严格控制市外考察培训。组织市外考察培训必须根据工作需要,经区县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外出考察培训要有明确的考察培训目标,严格控制外出考察培训的人员数量、时间和费用,切不可因外出考察培训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各区县局的干部培训要尽可能地通过在岗培训、远程网络培训以及市内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外出培训原则上不安排到北大、清华等培训费用较高的大学进行。
  三、各区县局组织外出考察培训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严禁借考察培训之名,用公款组织到风景名胜区旅游。要加强组织管理,确保外出考察培训的人员安全。要注意个人的言行举止,自觉维护重庆地税的良好形象。
  四、各区县局要在外出培训前将培训方案报市局人事处备案,培训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外出培训总结报市局人事处;在外出考察前将考察方案报市局办公室备案,考察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外出考察总结报市局办公室。
  五、市局将加大对各区县局外出考察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或在外出考察培训期间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六、此前规定与本文规定不符的,以此文为准。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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