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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微型企业税收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全市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微型企业税收征收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收征收方式
  (一)流转税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的微型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核定征收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健全并自愿申请查账征收的企业外,均实行核定征收的税收征收方式。
  流转税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微型企业,税收征收方式依照国税征收方式确定。
  (二)微型企业税收核定的实际税负与同行业、同路段、同规模个体工商户相当。
  (三)微型企业税收征管流程和文书详见附件。
  二、营业税起征点
  微型企业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确定为月营业额10,0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微型企业税收征管流程和文书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微型企业税收征管流程和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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