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新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实施后,不少区县局和纳税人反映对新旧税法的衔接操作不清楚,主要集中在对9月发放工资如何申报等问题上。为确保新税法顺利实施,促使新旧税法平稳过渡,现将个人所得税新旧税法衔接操作和个税申报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所得税“所得期间”的理解问题。
个人所得税遵循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所得期间(税款所属期)”即纳税义务发生时期。如纳税人2011年8月份的工资,一般在9月份支付。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9月,所得期间为9月,税款所属期间也为9月。在正常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在10月15前申报。
二、对新旧税法实施的衔接问题。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升级后个税系统中“所得期间”小于2011年9月的,按税法修改前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税;等于或大于2011年9月的,按税法修改后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税。
三、对纳税人9月发放8月工资在9月申报税款的处理问题。
按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每月所扣、应纳的税款应于次月十五日内入库,并报送纳税申报表的规定,当月发放工资应在次月申报。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扣缴义务人未按照上述收付实现制原则申报,采取当月发放、当月申报方式,导致此次新税法实施出现了一些操作方面的问题。各单位应耐心做好税法宣传解释工作,要求他们按照下述要求依法进行调整,确保新旧税法顺利过渡。
纳税人在9月使用个税系统申报时,无论是否申报9月发放工资,系统均默认“所得期间(税款所属期)”为8月,并按旧标准计税。因此对8月份工资在9月发放并申报的,“所得期间”应填写为“201109”而不是“201108”,并且在10月份申报。对9月发放、9月申报的这部分纳税人可通过个税系统将2011年8月所得收入填“0”(注:此操作针对当月申报当月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上述调整会导致这些扣缴单位在3.0系统中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8月的申报数据为0,但不影响申报率及今后申报征收。
对未使用个税系统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进行申报时,请正确填写税款所属期,正常情况下,当月应申报所属期为上月的税款。税款所属期大于或等于9月的适用新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计税,小于9月的适用旧标准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