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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综合改革后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实施地方税收发票综合改革后,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针对这些情况,现就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核定期限和核定方式。
  实行网络开票机开票后,提供了无核定定额不得开具发票和当月开具发票金额低于核定定额不得结转下月的管理措施。按此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纳税人开具发票前核定定额,并确保分月核定定额的准确性。在每次定税周期前,必须及时对下一定税周期进行营业额核定,以便纳税人获取开具发票权限。在核定方式上,应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不同类型分淡旺季进行核定。
  二、关于网络发票的领购方式和票种结构。
  网络发票推行后实现了数据管税,不再依赖纸质发票领购数量进行税收控管。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购票次数,减轻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对生产经营正常、使用网络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配售发票原则上应满足纳税人一个季度或更长时间的用票需求。为防止网络、机具出现故障等原因导致纳税人无法开具网络发票的情况发生,税务机关应配售一定比例的定额发票以满足纳税人应急使用,具体配售定额发票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在20%以内掌握。
  三、关于旧版发票缴销。
  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221号)的规定,我市地税机关管理的旧版发票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外,其它种类发票于2011年10月1日全部废止。纳税人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应全部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并不得退还领购时收取的发票工本费。对按领购发票票面金额实行按次征收的纳税人(包括由原市停车办代征税收、代售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按纳税人缴销旧版发票的面值调换等面值的新版定额发票,不再征收税款,同时按新的发票工本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得按此规定办理。
  四、关于发票综合改革的宣传重点和方式。
  网络发票推行后税务机关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发生重大改变。各区县应重点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新旧发票的主要区别,防止继续使用过期作废发票;要向纳税人宣传地税机关推行的网络发票必须通过网络进行开具或通过网络传输开具数据,不得在纳税人自有管理系统中独立开具;要向全社会宣传发票辨别不仅仅看发票真伪而更应关注是否真实有效,并告知真实有效发票的查询途径,逐步养成查询发票真伪的习惯;要宣传查询结果不正确、发票付款方单位栏打印与本单位不一致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据的规定等内容,以赢得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减少纳税人自身涉税风险,防患事后处理和减轻违规处罚难度。各单位应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栏、手机短信、网站、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对上述内容进行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以确保发票综合改革顺利实施并实现建立发票防假辨假长效机制、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的预定目标。
  五、关于网络开票机的使用管理。
  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开票机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232号)的规定,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通过网络开票机开具,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掌握。已发放纳税人使用但月开具发票不足10份的(促销代理、设备出租除外),税务机关应收回机具。为提高机具使用效率,税务机关收回的和纳税人注销回收的机具(使用期限不满4年内)的,应重新制作CA认证证书、USB Key后免费提供给新的纳税人使用。
  六、关于网络开票机售后服务方式。
  为使网络发票服务体系运转更加顺畅,提高网络开票机售后服务效率,降低总体服务成本,加大对服务商过错责任追究力度,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纳税人网络开票机出现故障或进行相关咨询,统一由纳税人拨打宝税通纳税人服务平台24小时热线电话68884988进行解答,不能解答的,由服务平台对机具服务商进行转接,机具服务商统一指派人员进行上门服务或电话解答,通过上门服务反馈信息表、电话跟踪、回访等方式对服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考核。由于机具服务商员工变动频繁,各单位和纳税人不得直接指派和要求服务人员进行上门服务。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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