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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金期限确定问题的批复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期限确定问题的请示》(沈地税〔1999〕23号)收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期限(包括汇算清缴期间和汇算清缴结束后 查补的税款)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期限从5月1日 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按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凡以前规定汇算清 缴滞纳期限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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