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16号,辽地税个﹝200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个人将资金提供给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用以放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从2000年9月1日起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个﹝2000﹞23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