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高新园区分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大连市国税局高新园区分局:
你局《关于2001年度生产企业出口清算疑点处理的请示》(大国税高发﹝2002﹞41号)和《关于”远东计算机”出口免抵退的申请》(大国税高发﹝2002﹞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办理退(免)税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2、2001年度出口货物海关信息对审中存在“海关信息无此报关单号”、“申报美元离岸价超过海关信息”、“申报商品码(前8位)与海关数据中的不等”和“申报离境日期与海关数据中的不等”等疑点的,由主管退税部门填写《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实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函》,及时与海关调查核实,海关回函核实无误后可予“人工挑过”处理。
3、“出口货物离岸价”如离境日期在2001年12月31日前,按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为计算依据;2002年1月1日后按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按出口发票离岸价为计算依据。
4、出口货物退税率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下发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海关商品码库所列示退税率(2001年系统)执行,不得对审核疑点“征(退)税率与商品码库中的征(退)税率不等”(错误级别为“E”)采取“人工挑过”处理。可参阅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编著的《2001-2002年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税率税率速查手册》。
5、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执行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三条有关规定处理。
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