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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的通知》(辽政办法﹝2003﹞2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的规定,在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听证活动可以遵照《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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