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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落实。
  一、要严格执行《通知》各项规定,加强内部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与配合,建立并完善信息资料共享或传递制度,以确保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尽快将本市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提交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备案。
  二、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本通知精神尽快传达到出口企业。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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