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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标证明通知书》转交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中标证明通知书》转交办法通知如下。
  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下简称进出口处)负责《中标证明通知书》的接收、传递和留存工作。进出口处取得招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寄送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后,将原件留存备查,同时下发《关于转交<中标证明通知书>的通知》(具体格式见附件),并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一份。
  各基层分局负责《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的留存和具体退(免)税业务的办理。各分局收到进出口处下发的《关于转交<中标证明通知书>的通知》后,根据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免)税,并将《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留存。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转交<中标证明通知书>的通知》
  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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