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地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税区国税局:
现将《大连地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管理的具体政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文件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
大连地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大连地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管理规程,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等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大连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保税区国税局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大连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的登记、审核、管理工作。退税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按季度接收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的水、电、气退税申报,并于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审核完毕,将经过主管局长签批的《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和《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汇总表》(见附件)上报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退税部门应于每年清算期内,对本年度加工区企业耗用水、电、气的退税情况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上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退税的审批和退库工作。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将保税区退税部门上报的《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汇总表》签字后返还其中一联,同时留存一联,并将退税部门上报的《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送交国库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20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申报退税的,可与本年第三季度的退税进行合并申报。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