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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局将在近期召开专业会议,专门研究执行以上政策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文件“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基础上”,执行时按照税法规定年限掌握,还是放宽到此前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手续后的年限掌握;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可否按照剩余使用年限掌握。
  二、文件规定“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执行时是否允许企业将固定资产分类后,选择两个以上的不同比例分别计算缩短折旧年限。
  三、企业选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比例后,可否改变;不要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以后可否要求进行加速折旧(反亦如之)。
  四、企业按以上文件规定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当履行什么手续(形式和内容)。
  五、第三季度已经预缴所得税款如何办理退税;第四季度预缴税款怎样处理更加合理。
  六、从“中央财政对地方减收税款部分适当转移支付”的实际需要考虑,在征收管理方面如何单独统计;应要求企业如何分别核算、提供什么资料。
  请各市重点针对上述内容和未提到的有关问题认真做好会议准备。
  二OO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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