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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民政管理部门、税务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全省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检查,对不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要认真清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免征的要补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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