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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已被取消,《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领用对象已经失去了确认依据。我省从2005年起,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等文件中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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