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出口商的宣传辅导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审核、审批和后续管理,努力提升全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水平。
二、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结合各市的实际,科学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全省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能力。
三、对外公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和退(调)库办理等事宜,向出口商明确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承诺,虚心接受广大出口商和社会的监督。
四、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的配合,进一步提高征、退税协调管理的水平;密切与海关、外经贸、外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为广大出口商提供一个良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环境。
五、省局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辽宁实际,制定并下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