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 朝地税发﹝2005﹞52号) 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后新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6 6 号)“ 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清算完毕后,拍买后的企业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进行经营,且从事全新生产经营活动,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视新办企业”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 全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新办工商登记,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其资产、负债与其他企业没有任何关系的意见。因此,认定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新办企业。
二、维简费是按产量法计提的矿井建筑物折旧,属于生产成本范畴,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企业用维简费购置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也不得再提取折旧。
三、省局辽地税函﹝2003﹞286号文件同时废止,营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可参照第一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