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为确保我省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工作于2006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和做好相关业务的开票、缴退库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及向国库汇总缴纳“两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专用财政票据。省局发放票据的时间另行通知。
二、有关“两费”票据的种类、用途、填写、管理等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两费”收入的收取、缴退库和会统核算等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两费”票据的费用由省局统一负担。“通知”中的有关附件省略。
四、省局将在今年年底之前下发2006年票证领用存季报表任务。
二OO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