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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有关涉税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履行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和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我省税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根据总局和省局的相关规定,除总局与人事部文件规定从事的十类代理业务外,对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的内容、涉税鉴证业务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多次出现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以及进行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税负偏低,纳税情况异常,又没有说明原因的,或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以及财会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出具审核报告或代理建帐建制和办理纳税事宜。
  三、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和其他退税等事项,或纳税人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附报了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有关纳税情况税务代理报告,可以作为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的参考依据。
  四、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税务师事务所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出具意见书。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1号)精神,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管理要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积极推行税务代理,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如果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审核证明,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作为参考依据。外资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如果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税务代理报告,税务机关也应受
  理并作为参考依据。
  六、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培训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义务税法宣传、举办纳税人培训班、办税员教育培训班等事项。
  七、经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作为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开展税务稽查及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的参考依据。
  八、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代理,但是否采用应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纳税人委托、接受税务代理。
  九、国家税务总局与省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使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真正成为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减少征纳成本,提高办税质量,切实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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