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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纳税人发生的着装费用等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劳动保护费用等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通知》(辽国税所﹝1998﹞131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1﹞88号)的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着装费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经营需要,为其雇员统一着装发生的着装费,在年人均1000元标准以内据实扣除。为了统一掌握全省情况,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扣除标准的,应由企业所在的省级分支机构统一向省国税局提出申请;未设置省级分支机构的企业,可自行向省局提出申请,具体的申办程序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局(市局)机关直接受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审批(审核)事项申请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6﹞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防暑降温费的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年人均300元标准以内据实扣除。
  三、本文件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对以上税前扣除标准提高而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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