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相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认真学习、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加强对退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退税评估工作作为强化税源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形成出口退税管理的有效运行机制,切实做好退税评估工作。
二、退税评估由税务机关内设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或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各市要结合落实《辽宁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明确具体岗位和人员开展退税评估工作。要根据省局发布的预警事项和日常管理的需要,选取评估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
三、省局将定期(按季或年度)发布全省各类商品的出口平均单价、进货平均单价等预警数据。各市也要做好定期发布退税评估所需要的本地区的各项指标预警值工作。
四、各市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就本季度出口退税评估工作进展及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向省局上报报告材料。
五、省局的退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及退税评估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